三法中的「所知」与「所识」之研究

        ──以《阿 达磨集论》为中心──
          叶阿月 台湾大学哲学系教授。
             摘 要
    如众所知,三法(色蕴、法界、意处)不但代表五蕴,十八界
  、十二处,也包含一切诸法。因此《阿 达磨集论》(以下略称
  《集论》)的作者〈无著〉选此「三法」来做《集论》的第一章
  的题名。
    《集论》是瑜伽唯识派的重要论书之一。此论虽然集多种的
  阿 达磨式的,及唯识式的术语与文意等,但是〈无著〉却以科
  学的,及有系统的方法来把它分类与组织;尤其以「方广」
  (vaipulya)的大乘义来解释其内容。关於有名的术语"`jneya`"(
  所知)与"`vijneya`"(所识),不但出现於阿 达磨与唯识等诸论
  书,又带著特殊的意义出现於《集论》的三法品中。因此在此篇
  论文,先比较《集论》与其有关的论书所说的此两术语的理论,
  然後以《集论》为中心而论述以下五点:(1)《集论》上的三法
  之位置。(2)三法、所知的意义与特质。(3)所知法与所知事之同
  异点。(4)所知法与十三智的关系。(5)所识的意义与特质。以结
  论来说,代表所知法,或所知境的`jneya`,不但包含三法与五
  法,也包含遍计所执性等三性。因为此三法等代表宇宙上的一切
  诸法,并使瑜伽行者应该研究无我的真理及所知的诸法。尤其
  《集论》所主张的"`vijneya`"(所识)的学说与他论不相同,而
  代表识(`vijnana`)色等六境及六根与六识,尤其包含阿赖耶识
  的特质。因此悟彻此义的瑜伽行者,即能舍弃执著「知者」与
  「见者」等为我的我见,而实践其对国家进展与世界和平有贡献
  的菩萨道,以便实现「无我」的理想境界。
  (一)三法在《集论》上的位置
    一般所称的《阿 达磨集论》(以下略称《集论》)的梵文原
  语是Abhidharma-samuccay(AS),但是属於《大正大藏经》第三
  十一卷中所有的<玄奘>译本(七卷,pp.663-694)等。(1)其论题
  的名称是「大乘阿 达磨集论」,就是如众所知,比梵文本的题
  名多加「大乘」(`mahayana`)的两字来做其冠词。由此可推想:
  <玄奘>本所多加的「大乘」的原因是,为了特别表示此《集论》
  不是小乘的阿 达磨,而是大乘瑜伽行思想的论书。在此《集论
  》中,虽然集多种的阿 达磨式的,及唯识式的术语与文意等,
  但是此论的著者<无著>(`Asanga` A.D.约310-390)却以科学的,
  及有系统的方法来把它分类与组织,尤其以「方广」
  (`vaipulva`)的大乘义来解释其内容。因此,此《集论》不但
  被认为是大乘瑜伽的论书,甚至被重视为不可缺的其诸重要论书
  中之一。
    所谓瑜伽行,或瑜伽唯识派的论书,当然是以唯识思想为中
  心的论书;所以《集论》的抉择分中法品第二、说明其包含「方
  广」的十二分教是三藏(经、律、论),或二藏(声闻、菩萨)所摄
  的诸法。(2)又更便一步说明三藏所摄的诸法,就是诸心、心所
  法的能力的范围(`gocara`),或感觉的对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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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1.《大正大藏经》(以下略称《大正》)第三十一卷中含有两种玄
   奘译本,就是除了《大乘阿毗达磨集论》七卷以外,尚有《大
   乘阿 达磨杂集论》十六卷(pp.694中-774上)。前者是<无著>
   菩萨所作的;後者是包含前者及其注释文所构成的。据玄奘译
   本所传,後者是由<安慧>菩萨所糅(大正31,p.694中);但是
   关於注释部的著者是谁?此问题在现在的佛教学界尚未定论。
   因为有人赞成西藏传所说的<最胜子>(Jinaputra,
   Rgyal-`bahi`);也有人赞成、中国传所说的<狮子觉>
   (Buddha-`simha`),但是也有人赞成<安慧>(Sthiramati)为其
   著者,cf.<筱田正成>「Abhidharma-`samuccayabhasyaの成立
   年代」《印度学佛教学研究》(以下略称印佛研)第18卷第2号
   (pp.878-879),《日本印度学佛教学学会》出版,东京,昭和
   45年3月。<吉元信行>「Nathmal Tatia (ed):
   Abhidharma-samuccaya-`bhasyam`」《佛教学セミナ─》第
   26号pp.87-89,<大谷大学佛教学会>出版,1977年10月。
  2.《集论》(大正,31p.686),《杂集论》(大正31,pp.743中
   -744上)。Pralhad Pradhan: Abhidharma-samuccaya (AS
   [P])(Santiniketan, 1950)PP. 78-79。十二分教是从原始
   佛教以来在诸经论所谈论的有名术语,详细请参考<前田专学>
   :《原始佛教圣典の成立史研究》,第二编,p.188以下一。
   关於「方广」的同义语「广破」与「无比」的说明,不但在《
   集论》,又在《阿 达磨顺正理论》卷第44(大正29,p.595上
   )及《阿 达磨藏显宗论》卷第25(大正29,p.892上)中也有
   说明过。
  (`alambana`)。(3)尤其说明其心、心所诸法具有所缘
  (`alambana`),行相(`akara`),所依("`asraya`")与相应
  (`sampraorga`)的四种。(4)其中的「所缘」是名、句、文身的
  经典,就是把所有的经典等教法所缘;「行相」是其心、心所法
  所作的行相,就是依蕴等[三法]义所起的言教法都是其心、心所
  法所作的;「所依」是正在听别人说法时,以别的表识
  (`vijnapti`)为所依止,其意就是先由别人言音,而其次以忆
  念为所依止;在闻後,由随念常习,以致再其次以习气为所依止
  。虽然离开忆念(`anusmrti`),但由後来的常习的熏习力强
  (`pascad-abhyasa-bhavana balena`)而似他显现
  (`pratibhasana`)(5)的缘故;「相应」是由心、心所法互相
  做助伴,而於契经等所缘境界,以蕴等相应义行相理解
  (`sakandhadi-pratisamyuktarthakaraih sampratipattih`)。
  (6)
    由上述而知道其心、心所法的「所缘」与「行相」是与蕴等
  [三法]有密切的关系。<无著>以三法为《集论》的本事分中的第
  一章(品)的题名,可以说,是为了表示其三法的重要性。当然,
  如众所知,关於其心、心所法的「所缘」还有「遍满所缘」
  (`vyapyalambana`)等四种,而其「遍满所缘」可再分为「有分
  别影像所缘」(savikalpa-`pratibimbalambana`)等四种。(7)
  此再细分的四种中的第三「事边际所缘」
  (vastu-`paryantalambana`),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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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3. Nathmal Tatia: Abhidharma-samuccaya-`bhasya`(ASbh),
   Patna. India, 1976,p. 97中解释"`gocara`"就是
   `alambana`。《杂集论》说:「所行者是所缘义」(大正31,
   p. 744下)。
  4. ASbh [P] p. 80, ASbh pp. 97-98《集论》(大正31,
   p.686下)《杂集论》(大正31, p.744下)关於
   `pascad-abhyasa-bhavanabalena`《杂集论》的译文是「由
   後串习习气力强」。
  5. 此文中的`pratibhasana`(显现)表示与`vijnapti`(了别,表
   识)是同义语。因为《瑜伽师地论》(以下略省瑜伽论)卷第51
   (大正30, p.579下)所说的了别器业与了别依业等四种了别
   (`vijnapti`)及《显扬圣教论》卷第17(大正31,p.565)所说
   的四种了别与《中边分别论》相品第3偈中所说的artha(外境
   )等四种显现(`pratibhasa`)相同,请参照拙作:《唯识思想
   の研究》(日本国书刊行会出版,1975) pp.107-109。
  6. 《杂集论》译为「以蕴等相应义行平等解了故」,就是多添
   两字「平等」,因为《集论》(大正31, p.686下)的文是「
   於所缘行相平等解了」。但是AS[P]本(p. 80)是"`alambane
   akaraih sampratipattih`",就是梵文中缺「平等」的字,
   如果西藏本也缺,其两字可认为补句。关於此问题待将来进
   一步研究,因为其两字的意思是很重要的。
  7. 「遍满所缘」以外三种是:净行所缘,善巧所缘与净惑所缘
   。有分别影像所缘与事边际所缘以外的二种是无分别影像所
   缘与所作成就所缘。除了《集论》等(大正31, p.686下
   ....)以外,《瑜伽论》等也有此学说,请看下面注(8)。
  分为「尽所有性」(`yavad-bhavikata`)与「如所有性」
  (`yathavad-bhavikata`)的两种,尤其说明前者的术语含有蕴、
  界、处[三法]。此学说与《解深密经》、《瑜伽师地论》(8)等
  所述的学说有一致之处。由以上几点的分类等而得知蕴等三法的
  重要位置。
  (二) 三法与所知的意义与特质
    以一般来说,凡是有三种东西(9)(东、或理等)都可以称为
  三法,虽是如此,《集论》的三法品所论的三法是指蕴、界、处
  的三种范畴,就是五蕴、十八界与十二处。然而《集论》(10)等
  把其中的色蕴,法界与意处正式称为「三法」。此三法的互相关
  系,当然指五蕴、十八界与十二处的互相关系。就是色蕴包含十
  色界、十色处与法界的一部份;法界包含法处,受蕴、想蕴,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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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8. 《解深密经》卷第3(大正16, pp.697下-699下), Etienne
    Lamotte: `Samdhinirmocana-sutra` (SNS)(Paris,1935)
    pp. 88, 98-99,《瑜伽论》卷第26(大正30,p.427),
    K. Shukla: `Sravakabhumi` of `Acarya` `Asanga`
    (Sbh[S]), (K. P. Jayaswal Research Institute,
    Patna, 1973) pp. 195-196. Alex Wayman: Analysis of
    the `Sravaka-bhumi` Manuscript (Sbh[W]) (University
    of California, 1961) pp.86, 110, 113. 《显扬圣教
    论》卷第5(大正31, p.502中)。关於`yavad-bhavikata`与
    `yathavad-bhavikata`出显於上述诸经论及《集论》上的分
    类与学说等,请参照拙作:「A Study on the Theories of
    "`yavad-bhavikata`"(尽所有性)and
    "`yathavad-bhavikata`"(如所有性) in the
    Abhidharma-samuccaya」 Proceedings of the
    Thirty-First International Congress of Human
    Sciences in Asia and North Africa (Tokyo-Kyoto,
    31st August-7th September, 1983) vol. I, pp.
    181-183. Journal of The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
    Buddhist Studies (JIABS)(Unirvesity of Wisconsin,
    U. S. A. 1984) vol. 7, no. 2, pp. 185-200。
  9. 如善、恶、无记的三种拥有三法与三性的名称,又过去,现
   在,未来的三种也称为三法或三世。
  10.AS[P] p.13《集论》卷第1(大正31, p.666中)说:「由此道
   理蕴、界、处三法所摄、谓色蕴、法界、意处」。《杂集论
   》卷第2(大正31, p.702下,又《大 婆沙论》卷第198(大
   正27, p.987中)说:「答有一界谓法界、一处谓意处、一蕴
   谓色蕴,如是即摄一切法尽」。《俱舍论》卷第1(大正29,
   p.4中)说:「由一色蕴、意处、法界、应知总摄一切法尽」
   。 S.D. Shastri (ed.): `Abhidharmakosa` & `Bhasya` of
   Acharya Vasubandhu with `Sphutartha` Commentary of
   `Acarya Yasomitra` (AK[S]) (Banddha Bharati,
   Varanasi, 1970)在p.54说:『`rupa-skandhena`
   `mana-ayatanena` `dharma-dhatuna` ca `sarvadharmanam`
   `samgraho` `boddhavyah`』《大 婆沙论》等虽然举出法界
   等三种,但没有如《集论》一样把彼等称为三法。
  蕴等的心所法与无表色(`a-vijnapti-rupa`)(11);意处包含六
  识界与意界(就是七心界)。尤其法界又包含八无为法;所以说此
  三法包含一切诸法。
    《集论》的三法品(据汉译本第1卷-第3卷,大正31,
  pp.663上-672下)的组织,是由二大部份所构成的。其第一部份
  (pp.663上-667上)是对蕴等三法个别地说明其各自的数量、理由
  、取义、特质与建立等(12)事项。此处唯把其中的心,心所的特
  质来做研究的对象。关於五蕴中的受、想、行三蕴是指心所,所
  以识蕴当然是指心。此识蕴的特质是认识作用,一般所说的眼等
  六识是由眼等六根对色等六境做认识作用为其特质。界
  (`dhatu`)有种子的意思;因此《集论》说明眼等六界及眼识等
  六识界,对各自的境有认识作用,同时也能积聚其本身的种子,
  就是有一种所谓阿赖耶识(`alaya vijnana`)的特质。(13)此理
  论可以说在别的阿 达磨论书中所没有的特色。
    还有关於识蕴的建立,说明心、意、识是识蕴;换言之识蕴
  是由心、意、识所成立。此心、意、识虽是同义语,但各有其特
  质,因此对「心」说明阿赖耶识的特质,及其同义语的异熟识
  (`vipaka-vijnana`)与阿陀那识(`adana-vijnana`)的特质。其
  次对「意」说明二种意的特质,就是一种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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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11.《集论》与《杂集论》(大正31, pp.666上、666中、702上)
   没有举出「无表色」,而唯述「法界一分」,因为无表色是
   属於法界。《大 婆沙论》卷第198(大正27, p.987中)所述
   的「色蕴少分」,虽没有明示无表色,但也有其含意,因为
   《俱舍论》(大正29, p.4上)明示无表色, AK[S],
   pp.50-51, P. Pradhan: Abhidharma-`kosabhasya
   (AK[P])(Patna, 1975) p.11.又《大乘五蕴论》(大正31,
   p.850上)说:「言法处者,谓受想行蕴无表色等及无为」。
   S.B. Shastri: `Pancaskandha-prakarana` of
   Vasubandher (PSP)(Colombo-Ceylon, 1969). p.16 《大
   乘广五蕴论》(大正31, p.854下)。
  12.《集论》的第二偈说有八种:几、何因、取、相、建立、次
   第、义、喻。(大正31, p. 663上), AS[P] p. 1也有八种
   : kati, `kasmad`, `upadana`, `vyavasthana`,
   `laksana`, anukrama, artha, `drstanta。数量是对几
   的解释,理由是对何因的解释。但是V. V. Gokhale:「
   Fragments from the Abhidharma-samuccaya of `Asanga`」
   (AS[G])(Royal Asiatic Society, N. S. vol. 23,1947)
   p. 14把第二写为`kimupadaya`以致有七种而已。关於此
   `kimupadaya`的项目解释: (1)五蕴是为显示五种的我事
   (`atmavastu`)。(2)十八界是因为由六根与六境执持过去与
   现在的六识;而六识执持其所依的根与所缘的境。(3)十二处
   是因为由六根与六境而生长其未来的六识,这是《集论》与
   《杂集论》所说的大意。
  13. AS[P] p. 3,《集论》(大正31, p.663中), ASbh p. 2,
   《杂集论》(大正31, p.695下)。
  与我痴等四烦恼相应的染污意,及一种以六识的无间灭识为意。
  (14)後者是等於《俱舍论》等所说明的意根。关於「识」就说明
  一般的眼等六识的特质。虽然心意识个别有各自的特质;但彼等
  以阿赖耶识为根本识。又三法中的识蕴,不但包含七心界(意处
  与六识界),而其所熏的习气也包含蕴等三法有关的全部习气。
  由此可见识蕴的重要性。
    三法品的第二部份(pp. 667上-672下)是广泛地把三法有关
  的宇宙上所有的事理、现象的存在分为六十种,就是从「实体有
  」(dravyamat)与「假有」(`prajnapti`)至「有上」(sottara)
  与「无上」(anuttara)的六十种,而以各相对的方面来观察其各
  一对,或各一种(`prakara`)的特质与数量,以便排除其对各
  `prakara`所执著的各我见为其目的。其六十种中,「所知」
  (`jneya`)与「所识」(`vijneya`)与「所通达」(`abhijneya`)
  是从阿 达磨论书以来,常以三个并列地被说明的有名术语。
  (15)但是此处,特别把其前两术语为研究的对象。
    「所知」(`jneya`)是从`jna`的动词语根所成的未来受动分
  词 ;"`jnana`"(知、智)也是从此`jna`的动词语根派生出来的中
  性名词。但此两词却有相反的意思与特质。就是前者(`jneya`)
  是被後者(`jnana`)所知的;以致"`jneya`"被译为「所知」,或
  「应知」;然而在此`jneya`之前,加"vi"的接头词所成的
  "`vijneya`",其意虽有同样的「所知」或「应知」的意思,但
  在阿 达磨与唯识等诸论书中,却把它解为,是由`vijnana`(识
  )所认识,或所识别的;以致"`vijneya`"被译为「所识」(16)。
    於此,与`jnana`相对的"`jneya`",及与"`vijnana`"相对
  的`vijneya`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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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14. AS[G] p. 19,《集论》(大正31, p.666上), ASbh
    (pp.11-12)。《杂集论》(大正31, pp.701-702上)以八种
    相论证阿赖耶识的存在。《俱舍论》(大正29, p.4上)所说
    的意界是指意根。《摄大乘论》(大正31, pp.133下、158
    中等,又<佐佐木月樵>本,日本佛书刊行会,昭和30年,
    p. 6)。
  15.「一切法处,皆是所知,亦是所识及所通达」,这是有部的
   学说,但枝末宗的学说,即省略其中的所通达,《异部宗轮
   论》(大正49, pp. 16上、17上)国书刊行会本(昭和49年,
   pp. 47, 48, 77),<窥基>:《异部宗轮论述记》,《 续
   藏经》83, p.228左下。
  16.荻原云来编:《梵和大辞典》(铃木学术财团出版,新文丰出
   版社复印),p. 1210《瑜伽论》(16)(大正16, p.362中)说
   :「所识相状者,谓作意所取,能起於识」,又《俱舍论》
   (16)(大正29, p. 87中);「 婆沙师作如是说,若境由眼
   识所证名所见,若境由意识所证名所知」。
  其两者虽有对立的关系;但是,无论`jneya`与`vijneya`的任何
  一种都是指所知,或应知的对象(境)或法,所以在汉译经论中常
  译为「所知境」。(17)在集论三法品中所出现的`jneya`,大部
  份都指蕴等三法。尤其在决择分法品中所述的
  "`yavad-bhavikata`"(尽所有性),就是指蕴、界、处(三法),
  而ASbh对它解释:
     "yavad-bhavikataya(18) dharmanam etavanti
     sarva-dharma-vastuni yaj jneya-vyavasthanam
     tadyatha skandha-dhatu ayatanani`"(由「尽所有性」[
     而显示],凡是尽於诸法中的一切法事,它即建立所知;[
     其意]就是[指]蕴、界、处[三法])。
    由此可以说《集论》所说的"`jneya`"是暗示蕴等三法的一
  切诸法。换言之,蕴等三法是瑜伽唯识派所应该知道的,故谓「
  所知」。
    但是在三法品的第二部份,当做六十种中的一种
  (`prakara`)所说的`jneya`(所知)是指色(`rupa`),心(citta)
  ,心所有法(`caitasika dharma`),心不相应行
  (citta-viprayukta-`samskara`)与无为(`asamskrta`)的五种;
  就是等於唯识系所主张的五位百法中的五位。(19)在阿 达磨论
  书中,没有把此五种称为「所知」,而称为「五事」,或「五法
  」;(20)如此色等五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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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17. AS[G] p. 17, AS[P] p. 7说"....`jneye
    svabhava-visesa-samaropatam upadaya`"(....於所知境增
    益自性及差别故)。《集论》(大正31, p. 664下), ASbh
    p. 17: "....`bahubhih prakaraih
    jneya-pariksaya`...."(....以无量门观察一切所知境界)
   。《杂集论》(大正31, p. 744下)。
  18. ASbh p. 98《杂集论》(大正31, p. 744下):「尽所有性
    者,谓蕴界处,为显所知诸法体事,唯有尔所分量边际,是
    故建立蕴界处三」。AS[P] p. 80不是原文,所以由汉译「
    尽所如性」译为"`ksaya-bhavikata`",又Dr. Walpola
    Rahula:「Le Compemdium De La Super-doctrine
    (philosophie)(`Abhidharma-samuccaya`) `D'Asanga`」
    (Paris, 1971)(AS[r]) p. 134译为"l'etat de
    destruction naturelle",此两本都把「尽」解为`ksaya`
    (destruction)是错的,因为汉字的「尽」尚有尽量(as far
    as)的意思。详细请参考拙作:前揭, IABS vol. 7, no.
    2, pp. 187-188。
  19. AS[P] p. 16所述的"`panca`"(五),《集论》(大正31,
    p.667上)译为「五种」,又AS[P]继而说明: "`ya ca
    tatravastha ya ca vyavadanata`"(玄奘译:「若於此分位
   ,若此清净」),(大正31, p.667上)。关於其中的
    `avastha`(分位), ASbh p.20解释:「在色,心,心所的
   分位上假设心不相应行」,此即示「五种」是「五位」、《
   大乘百法明门论》(大正31, p. 855中)也唯述色法等五种,
   但唯识学者都把它称为「五位」, cf.<深浦正文>:《唯识学
   研究》下卷(日本,永田文昌堂刊, 1954)p. 127。
  20. AK[S] p. 180,《俱舍论》4(大正29, p.18中),《众事分
   阿 昙论》1(大正26, p. 627),《品类足论》(大正26,
   p. 692),《阿 昙五法行经》(大正28, p. 998下)。《五
   事 婆沙论》(大正28, p. 989下)说:「问若尔何故说有五
   事,答事之与法,义亦无异」。
  拥有「五事」与「五法」的名称。但是於他方面,相(nimitta)
  、名(`naman`)、分别(vikalpa)、正智(`samyagjnana`)与真如
  (`tathata`)的五种也同样拥有「五种」与「五法」的名称。关
  於《中边分别论》所说的相等五事,<安慧>解释:一切所知都是
  所摄於此相等五种事中(`pancavidhe vastuni`)。(21)此文中的
  「一切所知」,据《瑜伽论》卷第73与《三无性论》所说的文意
  来看,就是指「一切法」;但据《楞伽经》,就是指「一切佛法
  」。(22)虽然《集论》所说的「所知」是指色、心等五法(事),
  但其「所知」也同样指一切诸法。因为《集论》的三法品的第一
  部份中,说明其以蕴界处(三法)的相摄关系来摄尽一切诸法;而
  其第二部份中,说明其以色心等五法与蕴等三法的相摄关系来摄
  尽一切法。当然,此学说(23)已在《大 婆沙论》卷第198中,
  为解释法界,意处与色蕴的三种与一切法的相摄关系的理由,而
  有如下的说明文:
     「一切法不出五事,谓色、心、心所法,不相应行,无为
     ;色蕴摄色、意处摄心、法处摄余,是故摄一切法,复次
     一切法不出十八界,於中色蕴摄十色界,意处摄七心界,
     法界摄法处故,摄一切法。复次一切法皆入蕴界处中,此
     三展转相摄,谓色蕴摄十色界,十色处,法界法处少分;
     意处摄七心界,识蕴;法界摄法处,受想行蕴,色蕴少分
     ,是故此三摄一切法」。
    由上述的说明,而得知《集论》所说的「所知」也是表示「
  一切诸法」。
    总而言之,代表一切诸法的`jneya`(所知),不但是指蕴等的
  三法,又指色心等的五法(事),当然也指相名等五法(事)。因为
  《瑜伽论》卷第72
  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
  21. 《辩中边论》 ( 大正 31,p.469 下 ),G.M. Nagao:
    `Madhyanta-vibhaga-bhasya` (MAVB[N])(Tokyo,1964)
    pp.42-43。 Pandeya: `Madhyanta-vibhaga-sastra
    (MAVS[P])(Patna, 1971) p. 100, 以上诸论书都称
   `panca-vastuni(五事),但《中边分别论》(大正31, p.456
   中)说「五种」。 Sthiramati:
   `Madhyanta-vibhaga-tika`(`MAVT`)(Tokyo, 1966) p.131,
   `MAVS[P] p.100。<山口>和译本:《中边分别论释疏》p.209
  。cf.拙作:《唯识思想の研究》pp.118, 119, 576。
  22.《瑜伽论》73(大正30, p. 700上),《三无性论》(大正31
    , p. 868上),《入楞伽经》7(大正16, p. 558上),《大
   乘入楞伽经》(大正16, p. 620下), `Nanjo`:
   `Lankavatara-sutra`(LKS) p. 229。
  23.《集论》(大正31, p.667上、中), AS[P] p. 16,《杂集
   论》(大正31, p.705上),《大 婆沙论》(大正27, p.987
   中。
  有如下的说明:(24)
     「问:如是五事,几色、几心、几心所有,几心不相应行
     ,几无为,答:相通五种;名唯心不相应行;分别、正智
     通心及心所有;真如唯无为」。
    如此说明其两种的五法(事)的密切关系。当然其两种类在唯
  识论书中,当做应该所知、所研究的重要理论与事情;所以其两
  种类的五法(事)也应称为`jneya`(所知)。
    还有所谓「三法」的名称,除了指色蕴,法界与意处的三种
  以外,也指遍计所执性(parikalpita-`svabhava`),依他起性
  (paratantra-`svabhava`)与圆成实性
  (`parinispanna-svabhava`)的三性,因为此三性在<菩提流支>
  所译的《入楞伽经》卷第7中,被译为三法,(25)换言之,「三
  法」也是指三性的三种。尤其在《摄大乘论》中,此三性被称为
  「所知相」。(26)虽然在《集论》没有把三性称为「所知」;但
  是说明「所知」与「所识」等的六十种(`prakara`)以後,更进
  一步,为说明蕴等三法的差别(prabheda),而举出三种、四种、
  六种等差别来解释蕴等三法,其中的三种就是遍计所执性等的三
  性;(27)四种是相、分别、依止与相续;而六种是外门、内门、
  长时、分限、暂时与显示。於此可以说,蕴等三法既然是「所知
  」(`jneya`),其属於三法的差别之三性等,当然也是`jneya`(
  所知)。
    《集论》决择分得品中,又对`jneya`(玄奘译:新知境)的
  说明举出迷乱(`bhranti`)与迷乱所依(`bhrantyasraya`)等六种
  ,而《杂集论》对它如下解释:(28)
  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
  24.《瑜伽论》(大正30, p.697下)。
  25.《入楞伽经》卷第7(大正16, p.558上)说:「五法、三法相
   ,八种识,二种无我....」。<实叉难陀>译本:《大乘入楞
   经》卷第5(大正16, p.620下)说「此五种法、三性、八识及
   二无我....」。 Bunyin Nanjio: The `Lanka-vatara-sutra
   (LAS) (Kyoto,1956) p.229, "....`pancadharmah
   etesveva trayah svabhava astau ca vijnanani`...."
  26.汉译四本对照《摄大乘论》(<佐佐木月樵>本) p.29. <玄奘
   >译为所知相;<真谛>译为应知胜相。
  27. ASbh p. 45以外诸本《集论》3,《杂集论》5(大正31,
    pp.672中、717上,及AS[G] p.29)把遍计所执性的性
   (`svabhava`)写为相(`laksana`),又其余二性写为:所分别
   相(vikalpita-`laksana`),法性相(dharma-`laksana`)关於
   四种与六种差别,请参考上述《集论》等(大正31, pp.672
   中-下, 717上-中等)。
  28.《集论》7(大正31, p.692下), AS[P] p.101,《杂集论》
    14(大正31, p.764上) ASbh p.136。
     「(1)迷乱者,谓能取所取执
      (`grahya-grahakabhinivesa`)。
      (2)迷乱所依者,谓圣智所行,唯有行相,虚妄分别为
       体[时](`aryajnana-gocare
       samskara-nimitta-matre
       'bhuta-parikalpatmake`....),由有此故,一切愚
        夫迷乱执转。
     (3)不迷乱所依者,谓真如(`tathata`),是无分别智
       (nirvikalpa-`jnana`)所依处故。
     (4)迷乱不迷乱者,谓随顺出世智
       (lokottara-`jnananukulah`),所有闻慧等诸善法,
       分别所知境故,随顺无分别智故。
     (5)不迷乱者,谓无分别智(nivikalpa-`jnana`)。
     (6)不迷乱等流(`abhrantinisyanda`)者,谓圣道後所得
       善法(`aryamarga-prsthalabdhah`)。」
    上述六种义也是瑜伽行者所应知(`jneya`)的重要义,其前
  三种义,依据《中边分别论》的三性定义来看:(1)迷乱是遍计
  所执性;(2)迷乱所依是依他起性;(3)不迷乱所依是圆成实性。
  其後三种可谓是前三种的广义。於此,可以说具有上述六种义的
  `jneya`也具有三性义。总而言之,`jneya`(所知境)包含分别的
  迷乱与无分别智的不迷乱,乃至圣道後所得的善法(所谓不迷乱
  等流)。其中,迷乱所依是以虚妄分别为本质。这种`jneya`正明
  示心、意、识的重要特质。因为关於虚妄分别的说明,在《集论
  》说明其从根本分别至散乱分别的十种分别,此外又说明从无性
  分别(`abhava`-vikalpa)至随义名分别
  (`yatharthanama`-vikalpa)的十种分别。据《摄大乘论》的分
  类,後者十种分别是前者分别中的第十散乱分别的细分类。(29)
  虽然其译语与解释,在两论之中互相有不同之处,但重要思想可
  谓有一致。
    於此,主要是以《杂集论》(30)的解释来探究其前者十种分
  别中的前五种的意义。
    (1)「根本分别者,谓阿赖耶识,是一切分别种子故」。
  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
  29.<佐佐木月樵>:前揭本pp. 38-39,《摄大乘论》(大正31,
   pp.102中、120上, 139下-140上, 288中-289上)。《大乘
   庄严经论》(大正31, p.618上-中)与《佛母般若波罗密圆集
   要义释论》(大正25, p.901中)也有说明十种的散乱分别。
   尤其般若才是此分别的对治;所以与大般若经有密切关系。
   详细请参考<宫本正尊>:《中道思想及び其の发展》,第十
   编,「识分别と智分别との关系资料」第二章资料
   pp.608-654。
  30.《杂集论》(大正31, p. 764中以下),及ASbh p.137。请参
   考上述注(29)。
    (2)「相分别者,谓身所居处,所受用识,是所取故,彼复
      如其次第以诸色根、器世界、色等境界为相」
      "`nimitta-vikalpo dehapratistha borga-pratibhasa
       vijnaptayah, grahya-nimitta-bhutatvat tah punar
       yathakramam rupin-draya-bhajana-loka- rupadi-
       visaya-laksana drastavyah`"
      (相分别,就是当做身住处与受用显现的诸表识,因为
      [彼等]是所取相现存的状态;还有彼等应顺次地视为以
      诸色根、器世界的色等境界为特质(相)[nimitta])。
    (3)「相显现分别者,谓六识身及意,如前所说,所取相而
      显现故」
      "`nimtta-pratibhasasya vikalpah sad-vijnana-kayah-
       manas ca yathokta-grahya-nimittakaratvat`"
    (4)「相变异分别者,谓如前所说,身等相变异生起」
      "`nimitta-vikara-vikalpo yathokta-dehadi-
       nimittasyanyatha-tvenotpadah`"
    (5)「相显现变异分别者,谓如前所说,眼识等相显现,於
      苦乐等位差别生起」(此文中的「苦」一字,梵本没有
      )。
     "`nimitta-pratibhasa-vikara-vikalpo yathoktasya
      caksur-vijnanadi-nimitta-pratibhasasya sukhady-
      avasthantarenotpadah`"
    以上五种分别之中,第一的分别是指阿赖耶识,第三的分别
  是指六识身与意;其余的诸分别都是指所取相,即是`vijnapti`
  (表识)。关於第二的分别的译语,《摄大乘论》的<玄奘>译本是
  「缘相分别」,而<笈多共行矩>译本是「所缘相分别」,又对其
  分别的解释,前本解为「色等识」,而後本解为「色等识体」。
  无论如何,其中的「识」都是`vijnapti`,所以,当然与「所知
  境」的意思相合。关於前述的第一与第三的分别,虽不是所取相
  ,也可被认为「所知境」;因为彼等分别都是属於虚妄分别
  (`abhutaparikalpa`),(31)
  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
  31. `abhutaparikalpa grahya-grahaka-viklapah`(虚妄分别是
    所取与能取的分别), MAVB[N] p. 18 `MAVS`[P] p. 9,
   《中边分别论》相品第一偈长行(大正31, p. 451上)译为「
    虚妄分别者,谓分别能执所执」,但《辩中边论》(大正31
    , p. 464中)译为「虚妄分别有者谓有所取能取分别」,关
    於`vijnapti`等的特质,请参照,拙作:『"`vijnana`"(识
    )与"`vijnapti`"(表识)的研究──以唯识思想为中心──
   』国立台湾大学,《文史哲学报》第29期 pp. 60-78。
  而此虚妄分别不但具有所取的`vijnapti`,也具有能取的
  `vijnana`的特质。这种分别都是唯识学者所应知的境识,所以
  把它略称为`jneya`,或所知境;当然此「境」并不是指识的对
  象(`visaya`,artha),而是为研究与实践的对象。然而此处尚
  要注意的,就是阿赖耶识,在《集论》中,另称为`vijneya`(所
  识)。此问题於後述的"`vijneya`"的项目中再说明。
    总而言之,上述的诸分别都是迷乱所依的虚妄分别,它既然
  是与迷乱的境共为「所知境」,当然在此场合的`jneya`包含诸
  种的`vijnapti`与`vijnana`,换言之,色与心,境与识都是
  `jneya`。其实所谓`jneya`的广义,是比此具有虚妄分别特质的
  `jneya`之意更广;这是由於`jneya`,不但具有如上述的从迷乱
  至不迷乱等流的六种,还具有如前述的从色心至无为的五种之事
  ,而得知的。
  (三)所知法与所知事之同异点
    如上述,在《集论》中的`jneya`,有译为「所知」,或有
  加「境」而译为「所知境」;但它所含的范围有迷乱等的三性,
  或蕴等的三法,或色心等五种「五位百法」,因此`jneya`可称
  为「所知法」。所谓诸法者,当然可以从种种的场面来解释其种
  种的诸法。在《瑜伽论》卷第69,(32)以「由事故」等五种相来
  说明其建立「所知诸法」的差别。然而对其中的第一,即说:
     「云何由事故,谓略说一切,有为无为名所知事」。
  此意与《集论》所说的其包含有为法与无为法的五种(五位百法)
  为所知法的意思相同;於此可见「所知法」与「所知事」是同义
  语。虽是如此,在《瑜伽论》对彼等两术语解释其各自的广义。
  以下举例《瑜伽论》卷第26所说明的「所知事」(33)供为参考。
     「所知事者,谓或不净,或慈愍,或缘性缘起,或界差别
     ,或阿波那念,或蕴善巧,或界善巧,或处善巧,或缘起
     善巧,或处非处善巧,或下地□性,上地静性,或苦谛、
     集谛、灭谛、道谛,是名所知事」。
  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
  32.《瑜伽论》卷第69(大正30, p.680下)五种相:(1)由事故,
    (2)由品业差别故,(3)由智依处差别故,(4)由智差别故,
    (5)由摄余智差别故。
  33.《瑜伽论》卷第26(大正30 p.427中) Karunesha Shukla:
    `Sravaka-bhumi of Acarya` (`Sbh`) (Tibetan Sanskrit
    Works Series vol. XIV, Patna, 1973) pp. 193-194。
    其中「阿波那念」是`anapana-smrti`(入出息念)。
  <遁伦>在《瑜伽论记》卷第6中,把上述的所知事的诸项目归纳
  於五停心观、五善巧、六行观与四谛的四种类。(34)其中的「五
  停心观」,就是对前五种,顺次地名为不净观、慈悲观、因缘观
  、界分别观与数息观;其次,对蕴善巧等五种而名为「五善巧」
  ,但是其次的「六行观」,(35)据天台宗所说,是由有漏智断种
  种修惑时所修的观法,就是观□、苦、障、静、妙与离的六种。
  於此可推想,<遁伦>对《瑜伽论》所说的「下地□性」分为□、
  苦与障的三行观;而对「上地□性」分为静、妙与离的三行观。
  其最後的第四种类「四谛」,当然是其次的苦谛等四种。
    以上所述的「所知事」,在《瑜伽论》卷第26,是当做禅定
  的观察对象而所列举的重要修行项目。这是对四种的「遍满所缘
  境事」中的第一「有分别影像」有关的「所知事同分影像」所说
  明的一部份。尤其对其第三「事边际性」(《集论》所说的「事
  边际所缘」)分为「尽所有性」(`yavad-bhavikata`)与「如所有
  性」(`yathavad-bhavikata`),而说明「尽所有性」的范畴有五
  法(包含一切有为事)、十八界与十二处(包含一切诸法)、以及四
  圣谛(一切所知事)。此说明与《集论》所说的「尽所有性」唯包
  含蕴、界、处(三法),而四圣谛是属於「如所有性」的分类法不
  相同。因此可以说《集论》所说的`jneya`的范围,其主要点在
  於包含一切诸法,就是所谓心、心所对境的活动关系的蕴等三法
  ,或色心等五法,换言之,三法等的一切诸法就是所知法。与此
  相对的,《瑜伽论》卷第26所述的`jneya`(所知法)的范围,其
  主要点在於包含一切所知事,就是在禅定中,应为解脱有关的种
  种实践性的观法;换言之,把五停心观等诸观法称为「所知事」
  (`jneya`-vastu)。
    关於`jneya`的dharma(法)与vastu(事),虽然两者有多少相
  异,但是《杂集论》等有如下说明:
     「尽所有性者,谓蕴界处,为显所知诸法体事,唯有尔所
     分量边际,是故建立蕴、界、处三」。
  虽然ASbh中所述的"`etavanti sarva-dharma-vastuni`"(36)与
  《杂集论》所译的「为显所知诸法体事」的文意有一点不相同,
  但其重点都是把一切的
  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
  34.《瑜伽论记》卷第6下(大正42, p. 444下)。
  35.<中村之>编:《佛教语大辞典》(东京书籍出版,昭和50年)
   p. 1450上)。
  36.《杂集论》卷第11(大正31, p.744下) ASbh p.98,请参照
   本论文注(18)。
  dharma与vastu视为所知,换言之,凡是尽於蕴等三法,其意就
  是成立所知的诸法。所以两本对`jneya`的解释是同一的。於此
  可以说《集论》的`jneya`,虽然没有像《瑜伽论》那样分为所
  知事与所知诸法,但因其`jneya`包含蕴等三法,或色心等五法
  的有为法与无为法,所以从如此广义来看时,彼等所知事与所知
  诸法都包含於其`jneya`之中。
  (四)所知法与十三智的关系
    总而言之,《瑜伽论》卷第69中,曾区别所知诸法与所知事
  ,而对前者,以「由事故」等五种相来建立所知法的差别。其中
  的第一「由事故」,即如上述的所知事;而其第二「由品业差别
  」,即对其事(vastu)再分为五种所知与五事作业,而作详细的
  说明。(37)下面,就是分类其说明,以便了解其两者的项目与意
  义: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 五品所知差别 │ 五 品 所 知 作 业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(1)假 立 所 知 │世俗智能知假立所知。知假立故,如实了知世俗道理善不善 │
│ │法,有罪无罪广说乃至缘生法等,一分应远离,一分应修习。│
│(或有假立故名所 │又能了知世俗言说游行世间,随因随缘而起众行, │
│ 知 )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(2)胜 义 所 知 │法智、类智、苦智、集智、灭智、道智能知胜义所知。知胜 │
│ │ │
│(或有胜义故名胜 │义故,能证见修所断,法断。 │
│ 义所知 )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(3)所作究竟所知 │尽智、无生智能知所作究竟所知。知所作究竟故,心得决定 │
│ │ │
│ (或有所作究竟故 │无有疑惑,於自断中,离增上慢。 │
│ 名所知 )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(4)他心净不净行所 │他心智能知他心净不净行所知,由知此故,如实知他所有意 │
│ 知 │ │
│ (或有他心净不净 │乐界及随眠。 │
│ 行故名所知 )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(5)一切种别所知 │十力智能知一切种别所知,由知此故,能正於他,起一切种 │
│ │教诫教授,能断一切有情疑惑,能善安置一切有情於善趣果 │
│ (或有一切种别故 │及解脱中,有大势力能作一切有情利益及安乐事。 │
│ 名所知 ) │ │
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    如上述,假立所知等五种所知是由世俗智等十一种智顺次地
  所知的,并且由其所知而能远离诸不善法的修行,而渐次进到自
  利利地,甚至达成其所
  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
  37.《瑜伽论》69 (大正30, pp. 680下-681上)。
  谓救渡众生的大乘菩萨的作业。如此五种所知差别与五种所知作
  业即能包含一切所知诸法。
    无论如何,世俗智等十一种智对彼等的所知诸法担任重要的
  任务,所以於其次第三项目,设「由智依处差别故」,而於第四
  项目,设「由智差别故」说明其智的依处与种类。就是於前者,
  把世俗智等十一种智略称为五种智;因为其十一种智是能知五种
  所知的智,所以取用其五种所知的名称来做其五种智的形容冠词
  。如能知「胜义所知」的法智等六智称为「胜义智」,而能知「
  所作究竟所知」的尽智与无生智称为「所作究竟智」。以上八智
  与前面的世俗智,及其後面的他心智共为十智,此十智是从部派
  佛教以来就有名的,但是关於其前後的顺序没有一致,《品类足
  论》(38)卷第一所列举的顺序是「法智、类智、他心智、世俗智
  、苦智、集智、灭智、道智、尽智、无生智」。虽然《俱舍论》
  (39)卷第26所列举的顺序与前述《瑜伽论》相同;但是在《瑜伽
  论》卷第81(40)所列举的顺序是:「苦智、集智、灭智、道智、
  法智、种类智、他心智、世俗智、尽智、无生智」。如此,不但
  早期的一切有部的论书中所排的顺序与《瑜伽论》不相同,甚至
  《瑜伽论》自己,其前後卷数中所出现的排法也有不相同。
    无论如何,以上十智在《瑜伽论》卷69,略称为世俗智,胜
  义智,所作究竟智及他心智的四种智,但其最後第五智(一切种
  智,十力智)可能是指能知如来的十力(41)所知的智。尤其是把
  此五种智分为自利行与他利行两方面的智;就是前三智当做自利
  行的依处,而其後两智当做他利行的依处。
    然而关於後者「由智差别故」的项目,却是由世间及出世间
  方面的作用来解释其十一种智的无漏性的不相同点。其大意即如
  下:
    (1) 关於<世俗智>:其智无论善、不善、无记、有漏、无漏
      都属於世间方
  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
  38.《品类足论》1(大正26, p.693下)。
  39.《俱舍论》26(大正29, p.134下)。
  40.《瑜伽论》81(大正30, p.751中)。
  41.如来的十力(`dasa tathagata-balani`)是佛十八不共法之一
   科,此十力又名十神力,或十种智力,就是处非处智力等十
   种,详细请参考,<望月>:《佛教大辞典》pp. 2402中-2403
   , 3546下。但是没有十力智的名称,又遁伦:《瑜伽论记》
   卷第18(大正42, p.729上)也没有提起此十力智。然而在<窥
   基>:《大乘法苑义林章》卷第6(大正45, p.353中)有说明
   十力智。
      面的智。此处的无漏,虽然已断一切烦恼的无学身中可
      得的;但此无漏与其余的善等都是属於世俗智。
    (2) 关於胜义智:法智与类智等六智唯是无漏;所以属於出
      世间方面的智。
    (3) 关於所作究竟智:其尽智与无生智是於唯无漏中所生的
      ;但此无漏有两种:
      A)对尽与无生不分别(就是没有分别我已得诸漏永尽,
       我未来苦不得当生),这种无漏是属於出世间。
      B)对尽与无生有分别,这种无漏是属於世出世间的世俗
       智。
    (4) 关於他心净不净行智:其他心智是属於世间的有漏与无
      漏两种,就是:
      A)在异生及有学相续中所有的是有漏。
      B)在无学相续中所有的是无漏。此无漏是他心智显现的
       所行境,所以不与一切烦恼相应。
    (5) 关於一切种智:其十力智也是无漏世间智所摄,因为在
      如来相续中,是未曾得而唯无漏性的,但由此,一切种
      智皆带戏论而现行,所以属於世间智。
    关於前述的所知诸法的五种相中的第五「由摄余智差别故」
  的项目,虽然列举神通智、解脱门智、无碍解智、无诤智、愿智
  、力、无畏、念住,一切种不共佛法等诸智,但又说明此诸智都
  是属於前述五种智(或十一种智),所以叙述其五种智与此神通智
  等的关系如下:
       ┌
       │<五神通>(神足通、天眼通、天耳通、他心通、宿命
       │通)都是世俗智所摄。其中关於诸异生与诸有学的相
 [六]神 通 智│续中的诸智是属於有漏。
       │<第六神通>(漏尽通)是所作究竟智(尽智与无生智)
       │所摄。
       └
       ┌
       │<空解脱门智>是胜义智(法智、类智等六智)与所作
       │究竟智 (出世间尽智、无生智)所摄。[三]解 脱 门 智│<无愿解脱门智>是法智、类智、苦智、集智、尽智、
       │无生智所摄。
       │<无相解脱门智>是法智、类智、灭智、尽智、无生智
       │所摄。
       └
    [四]无碍解智、无诤智、愿智、[十]力、[四]无畏、[三]念
  住,一切种不共佛法智等,虽然属於无漏,但是全部都为世俗智
  所摄。
    总而言之,《瑜伽论》所述的所知诸法的差别,虽有五种相
  的建立,但彼等都可要略於第一、第二两种相中;就是包含有为
  与无为的所知事。而且,此事再由世俗智等的五种智的特质与作
  业如何而区别有漏、无漏、世间、出世间智的五种作业所成的所
  知诸法。在《集论》中也有叙述色心等五法的`jneya`以後,又
  说明其由十三种智的所行(所缘境界)所构成的所知法
  (`jneya-dharma`)。虽然此十三种智在ASbh记为十三种识
  (`vijnana`)(42),但表示其意思与十三种智相同。所以对其信
  解智等十三种智再如下顺次地分配为闻所生智等十三种智。(43)
    (1)信解智所行(`adhimukti-jnana-gocara`)→闻所生智
  (`srutamaya-jnana`)
    (2)道理智所行(`yukti-jnana-gocara`)→思所生智
  (`cintamaya-jnana`)
    (3)不散智所行(`avisara-jnana-gocara`)→世间修所生智
  (`laukika-bhavana-maya-jnana`)
    (4)内证智所行(`pratyatma-jnana-gocara`)→胜义智
  (`paramartha-jnana`)
    (5)他性智所行(`paratma-jnana-gocara`)→他心智
  (`para-citta-jnana`)
    (6)下智所行(`adhara-jnana-gocara`)→法智
  (`dharma-jnana`)
    (7)上智所行(`urdhva-jnana-gocara`)→种类智
  (`anvaya-jnana`)
    (8)压患智所行(`vidusana-jnana-gocara`)→苦智
  (`duhkha-jnana`)
    (9)不起智所行(`asamutthana-jnana-gocara`)→集智
  (`samudaya-jnana`)
   (10)无生智所行(`anutpada-jnana-gocara`)→灭智
  (`nirodha-jnana`)
   (11)智智所行(`jnana-jnana-gocara`)→道智
  (`margo-jnana`)
  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
  42. ASbh p. 20 "`punas-trayodasa-vidhasya vijnanasya yo
    visayah taj-jneyam anena pradarsitam`"(还有,凡是十
    三种识的对象,由此而显示它是所知)《杂集论》3,(大正
    31, p.705中)说:「当知此中以十三种智所缘境界,显示
    所知义」。
  43. AS[P] p. 16,AS[G] d. 19,把第6下智名为
    "`avara-jnana-gocara`"。ASbh p. 20,《杂集论》3(大正
    31,p.705中)。
   (12)究竟智所行(`nistha-jnana-gocara`)→尽无生智
  (`ksayanutpada-jnana`)
   (13)大义智所行(`mahartha-jnana-gocara`)→大乘智
  (`mahayana-jnana`)
    关於以上两种十三种智的相配中,对其名称有问题的《杂集
  论》即如下解释:
     「他心智名他性智,谓缘他心为境故,法智名下智者,谓
     於诸谛最初生故,种类智名上智者,谓从法智後所生故,
     ........缘智故名智智........缘大义故名大义智,自利
     利他名为大义」(大正31, p.705中)
    无论如何,关於`jnana`(智)的研究,在阿 达磨论书中已
  经有很烦杂而严密地讨论过的。(44)以上十三种智,可谓从十智
  扩大的。此外,《显扬圣教论》卷第17也有叙述现观差别等的十
  八智(45)如下: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闻所生智现观 │思所生智现观 │修所生智现观 │顺抉择分智现观 ││见道现观 │修道现观 │究竟道现观 │不善清净世俗智现││ │ │ │观 ││善清净世俗智现观│胜义智现观 │不善清净行有分别│善清净行有分别智││ │ │智现观 │现观 ││善清净行无分别智│成所作前行智现观│成所作智现观 │成所作後行智现观││现观 │ │ │ ││声闻等智现观 │菩萨等智现观 │ │ │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    其中最初三慧智与《杂集论》所述的十三种智中的前三智相
  同。<窥基>在《大乘法苑义林章》卷第6中,对《瑜伽论》卷第
  69所列的十智,也把其世俗智认为三慧所摄。(46)当然,依据《
  瑜伽论》,此三慧智是有漏、无漏的世俗智,而从法智到道智等
  六智是能知胜义所知,所以称为胜义智,因为彼等智是唯无漏的
  出世间的。还有把大乘智认为大义智是因以十力智等作自利利他
  的无漏世俗智。<窥基>对此再解释:(47)虽然十力智可通自利与
  利他,但十力智
  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
  44.望月信亨:《佛教大辞典》pp. 3546-3548。
  45.《显扬圣教论》(17)(大正31, pp.562-563上)。
  46.《大乘法苑义林章》6(大正45, p.353中)。
  47.《杂集论述记》6《 续藏经74, p.390右)对於此十三智的
   解释:<窥基>参照《瑜伽论》等诸论而做比较,以致分为「
   显增减」等五分来说明十三智,尤其如下面说明智与识的关
   系「然此诸智依识辩智,缘真者,总名如理智,缘俗者,总
   名如量智」。
  是唯利他行,此与尽智及无生智的二种智和合时,才能为究竟智
  。由以上的种种说明而知道;所知法是比所谓有为的心、意、识
  ,及无为的真如等的所知事更有广义,而当做其对自利,利他行
  的世俗智与胜义智等的对象。
    虽然《集论》所述的`jneya`省略dharma(法)与vastu(事)的
  附属语,但是其意义是广泛地包含dharma与vastu,就是所谓
  sarva-dharma-vastu的`jneya`,此术语,当然表示有包含蕴等
  三法,及色心等五法。还有关於彼等的染净性,说明无为法是清
  净性,但其他的有为法,却有染净的共通性。为了理解其文意,
  於下面先把《集论》的文分为六段:
     「(1)若依(48)是处杂染、清净,
      (2)若所杂染及所清净,
      (3)若能杂染及能清净,
      (4)若於此分位,
      (5)若此清净性,
      (6)一切皆是所知。」
     (`yatra samkleso vyavadanam va yat samklisyate
      vyavada-yate va yasca samklesayati vyavadayati
      va ya ca tatrava-stha ya ca vyavadanata
      tadasrayena sarvam jneyam`)
    上面引用文中的前五段表示染净的五位法。因此,对《杂集
  论》的解释文,也如下面,分为六段:
     ((1)处者,谓色法,(2)所染净者,谓心法,(3)能染净
      者,谓贪等、信等心所有法,(4)分位者,谓於色心及
      心法分位假立心不相应行,(5)清净者,谓清净无为法
      ,(6)非一切,所以者何,唯法界及择灭是清净性故。
      」
    ASbh的梵文比上述《杂集论》的文简略(1)、(2)、(6)等三
  段文;(49)但是依据其余文意来探究其所省略的心法的特质,可
  以推测其心法是不净不染的法。因为心法是被能净的信等善心所
  所净,另一方面,被能染的贪等烦恼所染。
    关於染污与清净的问题,在三法品中,正式当做六十种
  (`prakara`)中的两种来说明。(50)其大意是:染污法指不善与
  有覆无记(`nivrtavyakrta`)
  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
  48.《杂集论》3(大正31, p.705上)此文中的「依」出於《集论
    》2(大正31, p.667中)是「处」AS[P] p.16 yatra当然可
   以译为「於是处」。
  49. ASbh p.20《杂集论》3(大正31, p.705上-中)。
  50.《集论》(大正31, pp. 668下-669上) AS[G] p. 22《杂集
   论》(大正31, p.708中) ASbh p. 26。
  法。其中有覆无记是与遍行意相应的烦恼等,以及属於色,无色
  的诸烦恼。又诸蕴,十果(据《杂集论》所说:七识界、色、声
  、法界),四处(色、声、意、法处)的一分也是染污法。与此相
  对,不染污法指善与无覆无记法。这是除了上述十界以外八界(
  眼、耳、鼻、舌、身、香、味、触)及四处以外的八处(眼等五处
 , 及香、味、触),及诸蕴与余界处(眼等十界,色等四处)的一
 分都是不染污法。由此可知,法界、法处、意界、意处都是染净
 法。然而上述「所知」的项目,《杂集论》曾说:「非一切,所
 以者何,唯法界及择灭是清净性故。」据此文意,即知法界唯限
 定清净性;但是此文意与前述文意不符合。因为不善心所法也含
 在法界中,以致法界是染净性的。此事由说明「界建立」(51)的
  项目中,曾主张法界所含的无为法有善法真如与不善法真如等八
  种而得了解。
    举要而说,善法与不善法都平等地为真如,就是如《杂集论
  》所主张:「虽复有时说有杂染(`samklista`),当知但是客尘
  (`agantuka`)烦恼之所染污,....以诸法法性(`sarvadharmanam
  dharmata`),自性清净(`prakrti-prabhasvara`)故」。(52)其
  意明示自性本来清净,但在现象界上,当有客尘烦恼出现而染污
  ,所以心法,及包含诸心所法的法界也不能免无染净的两方面。
  虽是如此,在究极位,如实地体会此诸所知法的特质时,即能舍
  掉其执著知者(`janaka`)与见者(`pasyaka`)为我的我见等的诸
  烦恼;於是即能由大乘智而能达成其实践自利与利他的大义智的
  所行境界(`jnana-gocara`)。
  (五)所识的意义与特质
    《集论》与《阿 达磨品类足论》(53)一样,在「所知」以
  後继述「所识」与「所达」的两术语。但在《异部宗轮论》中,
  (54)当做枝末宗异义的部份,就有
  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
  51.《集论》1(大正31, p.666上) AS[P] p. 12。
  52.《杂集论》2(大正31, p.702中) ASbh p. 14(12)汉译多增
   「烦恼」为客尘的补助语。
  53.《品类足论》6举列「有所知法」以及「非心俱灭法」等约
    163法(大正26, pp.711中-712上),寺本婉雅,平松友嗣共
   编译注:《藏汉和三译对校异部宗轮论》(日本,国书刊行会
   ,昭和49年) pp. 47-48中,当做一切有部的根本教义的部份
   ,也有说:「一切法处,皆是所知,亦是所识及所通达」。(
   大正49, p. 16上)。
  54.《异部宗轮论》(大正49, p. 17上),前揭,寺本:《异部
   宗轮论》 p. 77。
  省略「所达」的术语。《瑜伽论》卷第66也有省略此语;但用「
  所缘」的术语补其缺。尤其《瑜伽论》卷第65,唯解释其「所缘
  」的术语,而省略「所知」与「所识」两术语与其意。(55)然而
  在《瑜伽论》卷第69中,(56)没有把「所识」当做「所知」的并
  列术语,而把它单独地如下说明:
     「一切法皆是所识,诸识能识,由五种相,诸识差别,如
      其所应建立所识。何等为五,一、依缘差别故,二、欣
      戚差别故,三、胜劣差别故,四、心所差别故,五、障
      治生差别故,六、何依缘差别,谓由所依所缘差别,建
      立眼等六识差别,眼识了别诸色境界,余识各各了自境
      界,意识了别一切眼色乃至意法以为境界....」。
    举要而说,其「所识」的五种相中的第一「依缘差别」的项
  目,是说明以眼等的所依与色等所缘的差别来建立眼识等的六识
  的差别。换言之,就是说明色等六境的所识与眼等六识的能识的
  关系。尤其在其说明文中的「意识了别一切眼色乃至意法以为境
  界」,此文意与《俱舍论》卷第3所说的「一切唯是意识所识」
  的文意相同。(57)在《品类足论》卷第6,虽略述「一切法是识
  所识」,但同论卷第1中,却有述「诸色二识所识,谓眼识及意
  识....诸触及四大种二识所识,谓身识及意识....」。(58)於此
  可以略说上述诸论的共同点是:诸识为能识,而诸色境为所识。
    在《集论》主张「一切皆是所识」,而对其理由叙述从「无
  分别故」至「微细差别故」等八种。关於其中的前六种,《杂集
  论》中有如下的说明:
    「(1)无分别者,谓五识身
     (2)有分别者,谓意识身
     (3)因者,谓阿赖耶识
     (4)转者,谓所余识
     (5)相者,谓根及义
     (6)相所生者,谓根义所生(59)诸识」
    上列六种之中,前四种是指阿赖耶识(`alaya-vijnana`)等
  的诸识;就
  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
  55.《瑜伽论》66(大正30, p.668中),同书65(大正30, p.662
   下),<窥基>在他的《杂集论述记》6( 续藏74, p.386左)
   ,引《瑜伽论》65的文中有加「所知」与「所识」於「所缘
   」之前。
  56.瑜伽论69(大正30, pp.683下-684中)又说:「如是五界,六
   识中二识所识,余十三界,一切唯是意识所缘」。
  57.《俱舍论》3(大正29, p.13上)。
  58.《品类足论》1, 6, (大正26, pp.692下-693上, 713下)
   。
  59.《集论》2,(大正31, p. 667中) AS[G] p. 19, AS[P]
    p. 17,《杂集论》3(大正31, p.705中) ASbh p.21,梵文
   本没有「根义所生」的梵文。
  是阿赖耶识等诸识是当做所识(`vijneya`)来说明的。但是前述
  《瑜伽论》所主张的所识是色等六境,而能识是六识。於此可见
  两论所用的能,所的范围有不相同之处。虽是如此,关於《瑜伽
  论》所说的「依缘差别」的意思来看,两论却有相同之点。因为
  上列的《集论》所述的六种之中,(4)、(5)、(6),主要是表示
  根、境、识的互相关系。其中的境,当然是指所识。於此可见所
  识的范围有广狭的区别;而《集论》所主张的所识(`vijneya`)
  是,以广义来包含境、根、识皆为所识的。因此指阿赖耶识等诸
  能识为所识才是《集论》的特色。虽然《瑜伽论》把诸识称为能
  识,但是如前述,主张「一切法皆是所识」,而其「诸识能识」
  等的解释都是属於所识的范围。因此可以说两论的重要点是同一
  的。
    关於《瑜伽论》所说的五种相中,其第二「所戚差别」是指
  其与苦、乐等感受相应的识;第三「胜劣差别」是指其与善、恶
  等诸法相应的识;第四「心所差别」是指心所法。虽然,《集论
  》中省略此三种,但是置重点於区别阿赖耶识是前六识的因
  (hetu),而前六识中包含无分别的前五识与有分别的意识。如此
  说明其诸识的各异的特质,可认为《集论》是比《瑜伽论》更有
  进展的「所识」说。又关於其余二项目,就是《集论》所说的第
  七「能治、所治故」的项目,及《瑜伽论》所说的第五「障治差
  别故」的项目,虽然两论的说明文有多少相异,但其重要思想却
  有一致。然而《集论》把「微细差别故」,特别放在最後第八的
  项目,以表示其所含的深意是在前述《瑜伽论》中所看不到的;
  因为《杂集论》,对此项目,以「七种难识了别差别故」的有关
  的意义做详细说明。<窥基>对前述「所识」的前七种项目全无注
  释,但对此第八「微细差别故」,特别如下的说明:
     「所识中七种难识中不可知了别,器了别中,法亦应有有
      执受,举外显内,举广小亦应有,第八行相不可知了别
      ,今明所了能了行相,即第二门了然,七难识各破小乘
      一一如理思。」(60)
    其要点,可谓若知第八阿赖耶识的行相,就能知道七种难识
  ,同时也可以由此各别地打破小乘思想。虽然《杂集论》没有如
  此的说明,而<窥基>也没有对它做详细的说明:但是此《杂集论
  》所列举的从「不可知了别,器了别」
  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
  60.《杂集论述记》6( 续藏74, p.391左)。
  (`bhajana-vijnapti`)至「解脱了别」(`mukta-vijnapti`)的七
  种难识了别(`sapta-vidha-dur-vijnana-vijnapti`)的说明来看
  , (61)可认为其意也含在其中。因为其七种都是关於阿赖耶识
  与诸识的流转缘起与还灭缘起有关的不容易知道的`vijnapti`(
  表识,了别)之说明。此说明可以打破其当时不信有阿赖耶识缘
  起说的小乘思想。於此应特别注意的,就是其七种的各一种都有
  `vijnapti`。虽然此`vijnapti`与`vijnana`不相同,但它却译
  为「了别」、「记识」、「表识」、「表色」与「表业」等译语
  ,以示此`vijnapti`即具有「识」(`vijnana`)的活动所表面化
  的了别等特质。一般来说,`vijnana`(识)是视为能识;而
  `visaya`,或artha(境)就是视为「所识」(`vijneya`)。然而此
  `vijnapti`却具有其两者有关的重要特质;而於此当做「所识」
  (`vijneya`)的重要项目所说明的。总而言之,《杂集论》所说
  的七种难识了别,可以说,是总合《瑜伽论》卷第51所说的证明
  (A)阿赖耶识存在的八种相,及(B)建立阿赖耶识流转的四种相与
  建立其还灭的一种相。(62)因此,於下面把两论的学说做一比较
  表供为参考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 杂 集 论 │ 瑜 伽 论 │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│(1)<不可知了别,器了别>:一切时无分 │B) (1)<所缘转相>:了别内执受,了别 ││ 别相故(`asamvidita-vijnaptih │ 外无分别器相.....阿赖耶识缘境 ││ bhajana-vijnaptih, sarvakalam │ 世聪慧者亦难了故。 ││ aparicchinnakaratvat`) │ │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│(2)<种种行相了别>:一法一行有种种 │B) (2)<相应转相>:....遍行心所相应 ││ 相,此难建立是故微细(`citrakara- │ 故,异熟一类相应故,极微细相 ││ vijnaptir ekasyaneka akaro │ 应故,恒常一类缘境而转相应故, ││ vicitras ceti durvyavasthapanad │ 不苦不乐相应故,一向无记相应 ││ asyah suksmatvam`) │ 故。 │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│(3)<俱有了别>:一时间诸识俱起.... │B) (4)<识等俱转转相>: ││ (`sahabhava-vijnaptir, │A) (5)若无诸识俱转,业用差别不应道 ││ ekakalotpannani vijnanani`....) │ 理....略说有四种业.... │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  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
  61.《杂集论》3(大正31, p.705中-下) ASbh p. 21。
  62.《杂集论》3,同上, ASbh 同上,《瑜伽论》51(大正30,
    pp.579-587中),宇井伯寿:《印度哲学研究》第6卷
    pp.545-551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(4)<能治、所治速疾回转了别>:具缚者, │B) (5)<杂染转故,及彼还灭故>:阿赖 ││ 云何有贪等心须臾转变起离贪心 │ 耶识是一切杂染根本.....当知转 ││ (`vipaksa-pratipaksalaghu-pariv- │ 依,由相违故,能永对治阿赖耶 ││ rtti-vijnaptih, katham ragadi- │ 识。 ││ samasta-bandhanam cittam │ ││ tan-muhureva sakrd-nita- │ ││ ragadikam bhavati`) │ │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│(5)<习气了别>:诸业现行熏习於心,云 │A) (4)<若无阿赖耶识,有种子性不应 ││ 何非离心外别有习气,亦非即心,又 │ 道理>: ││ 与果时次第而转(`vasana-vijnaptih, │B) (3)<互为缘性转相>:阿赖耶识与诸 ││ katham karmabhih samudacara- │ 转识作二缘性,一为彼种子故, ││ dbhih cittam vasyate, na ca │ 二为彼所依故,为种子者,谓所 ││ tasmad anya sa vasana,napi │ 有善不善无记转识转时,一切皆 ││ tanmatram eva, phala-danam ca │ 用阿赖耶识为种子故.... ││ pratikramena vrttilabha`) │ │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│(6)<相续了别>:无量种感自身,业熏习 │A) (1)若无阿赖耶识,依止执受不应道 ││ 在识.....余熏习转於异趣令生相续 │ 理.... ││ (`pratisamdhi-vijnaptih, katham- │ 先世所造业行为因,眼等转识於 ││ aneka-prakaratmabhava-nirvar- │ 现在世众缘为因..... ││ taka-karma-paribhavitam sad- │ ││ vijnanam....anyatarakarma- │ ││ vasanam anyatarasyam gatau │ ││ pratisamdhi-badhnati`) │ │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│(7)<解脱了别>:阿罗汉心证得第一无戏 │ B) (5)<阿赖耶识还灭相>:..修善法,││ 论法性,超越生死....(`mukti-vijna- │ 若诸异生以缘转识为境,作意方 ││ ptih, katham arhatas cittam │ 便住心,能入最初圣谛现观.... ││ paramam nisprapancam │ 由缘真如境智修习,多修习故, ││ dharmata praptam samsaro.... │ 而得转依.....转依是烦恼不转 ││ samatikrantam`....) │ 因,圣道转因。 │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    关於上述《瑜伽论》所说的阿赖耶识存在的八种论证是很有
  名的。(63)不但
  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
  63.《瑜伽论》51(同上)《决定藏论》上(大正30,pp.1018下
    -1019上),《显扬圣教论》17(大正31, p.565上-下)《杂
    集论》2(大正31, pp.701中-702上), ASbh pp. 11~13,
    详细请参照宇井:《印度哲学研究》6, pp.545-561,723
    -757,□谷宪昭:「ア-ラヤ识存在の八论证に关する诸文
    献」(《驹泽大学佛教学部研究纪要》第36号,昭和53年
    pp.1-26)。
  其异译本,《决定藏论》也有论过,在《显扬圣教论》,甚至在
  此《杂集论》卷第2,说明「识建立」的项目中,也有引用其八
  论证。但是在此卷第3,说明其七种难识了别的目的,除了要论
  证 (64)阿赖耶识的存在以外,当然把其重要点放置於阿赖耶识
  与诸识等心所法的流转缘起与还灭缘起的理论上。尤其为了总合
  其前述的无分别的五识身等七种项目的说明──就是把从识、根
  、境至能治与所治的诸心、心所有关的特质,正式表示为
  `vijnana`的`vijneya`,而於最後第八的项目,说明其七种难解
  的`vijnapti`;如此可使瑜伽行唯识者知道其微妙而难解的表象
  性的活动(`vijnapti`)是与诸识(`vijnana`)一样都属於重要的
  `vijneya`,所以<无著>主张要观察其`vijneya`(所识)是为了舍
  弃我见;就是把能见者(`drastr`)(65)等当做`atman`(我)来执
  著的我见全部舍掉,以便实现无我的理想的境界。
  (六) 结 论
    《集论》是以唯识思想为中心的论书,所以三藏所包含的诸
  法都是诸心、心所法的所缘(`alambana`),也是行境(gocara),
  尤其是彼等诸心、心所法的所缘与行相等常与蕴、界、处(三法)
  有密切关系。因此,三法品的第一部份所述的「所知」
  (`jneya`)暗示蕴等的三法,或以三法来表示`jneya`;尤其,由
  其三法的互相关系来摄尽一切诸法。但是三法品的第二部份所述
  的`jneya`,即明示色、心、心所,不相应行与无为的五法(五事
  ,或名五位法);尤其由其五法与三法的相摄关系来表示一切诸
  法。遍计所执性等三性,不但拥有三法的同义语,也称为所知相
  。在抉择分,得品中,把包含此三性的迷乱以及不迷乱等流的六
  种正式称为`jneya`(所知境)。当然於此有包含其从虚妄分别的
  阿赖耶识等的诸识,及其所现的`vijnapti`(表识)与无为法的真
  如。
  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
  64.<窥报>:《瑜伽论略纂》13(大正43, p.171上-下)对其八种
   论证中,第2、第3、第5认为不是正式建立第八识的存在,是
   因为外道与小乘不信第八识的存在,故为破其执而说明的。又
   宇井:《印度哲学研究》6(p.723)也同意其主张,而说明其目
   的,可认为一方面为论证其存在,而另一方面明示其性质等。
  65.《集论》2(大正31, p.667中), AS[G] p. 19, AS[P]
    p.17,关於其中的「能见者等」,《杂集论》说:「见者等
   言当知,为显见者、闻者、嗅者、尝者、触者、识者」(大正
   31, p.705下) ASbh p.22 "`drastadi grahanena drasta
   ghrata svadayata sprasta vijnata cety esam grahanam
   veditavyam`"
    关於其虚妄分别的说明,选择其十种分别中的前五种,而比
  较《杂集论》与《摄大乘论》的说明,结果得知虚妄分别具有能
  取的`vijnana`与所取的`vijnapti`的特质,以致色,心,或识
  与境都是`jneya`,其实以广义的`jneya`来说,不但有分别的境
  、识的有为法、甚至无分别的真如的无为法都是`jneya`。
    在《瑜伽论》卷第69有说明所知诸法与所知事之同异点。其
  第26中,说明其从苦获得解脱所要的禅定中之修行观法,就是不
  净等五停心观、五善巧、六行观与四圣谛的所知事。虽然《集论
  》中省略此理论,但在ASbh中主张:凡是尽於
  sarva-dharma-vastu(一切法事),即成立`jneya`,所以其所知
  事也可认为含有所知法。
    对`jnana`(智)与`jneya`(所知)的关系,在《瑜伽论》说明
  其「假立所知」等五种是由「世俗智」等五种智所知的,由此远
  离不善等而实践自利利他的大乘作业等都为所知法。与此相对,
  在《集论》说明信解智等十三智所行的所知法。其十三智当然可
  要略於有漏、无漏的世俗智与胜义智等五种:而其所知法,就是
  当做此为自利与利他的世俗智等五种智的对象。当其智(`jnana`)
  知道所知法时,不但能舍弃其执著知者(`janaka`)与见者
  (`pasy-aka`)为我的我见,尤其由大乘智而能实践利他的大义行
  。
    《集论》所说的「所识」(`vijneya`),不但是指识
  (`vijnana`)的色等六境的对象,也<指根与识>。尤其包含阿赖
  耶识的特质;就是指广义的「所识」。此学说与《瑜伽论》的说
  明有多少出入;但其重要意义,两论却有相同之处。尤其关於「
  一切皆是所识」,而叙述「无分别故」等八种理由,其中第八「
  微细差别故」所含的深意,如「七种难识了别差别故」所表示的
  七种「了别」"`vijnapti`"(表识,表色等)的意思,不但是总合
  《瑜伽论》卷第51所论证的阿赖耶识的存在,及其与诸识的流转
  与还灭缘起的重要性,也总合《集论》所述的「无分别」等七种
  项目的说明;就是把识、根、境以及能治、所治的心,心所有关
  的特质正式拉入於`vijneya`范围。因此悟彻此义的瑜伽行者,
  即能舍弃执著见者(`drastr`)等为我的我见,当然也能实践其对
  国家进展与世界和平有贡献的菩萨道,以便实现「无我」的理想
  境界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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